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住宿标准,特制订本规定。
第二条 公司安排住宿员工的范围:
集团公司聘用的外地(乐清市以外)员工,部门副经理(副主任)以上级别管理人员及从事相应专业的初级职称以上人员。
第三条 住宿标准:
1、 经理(主任),中级职称以上人员,每人一间。(房间配床、桌、椅、电视机,其它用品自备)
2、 副经理(副主任)、初级职称人员,两人一间。(房间配床、桌、椅、电视机,其它用品自备)
第四条